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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饮用水水质检测能力若干问题分析

文章出处:煜凡发表时间:2018-1-29 10:14:34 浏览数:

水质检测是保证安全供水的衡量手段,从取水、净水、配水到供水管网的每一个环节其都关系到能否为用户提供合格的饮用水服务。围绕《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GB 5749—2006, 以下简称标准”) ,卫生部和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2006年联合发布《生活饮用水标准检验法》(GB/T5750—2006) ,用以指导各水质检测中心的实施工作;环保部于2009 年颁布了各地区水质检测中心实施106项指标检测的要求;《城市供水水质标(CJ/T206—2005) 中针对检测仪器和检测人员的配备也做出相应要求。但由于我国大部分水质检测中心的检测能力有限,检测技术落后, 检测体系不完善, 不能满足上述标准和规范要求,致使标准在全面实施过程中受到限制。本文针对我国饮用水水质检测体系所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并提出相关解决建议,为我国《生活饮用水卫生标(GB5749—2006)的全面有效实施提供技术支撑。

我国饮用水水质检测能力若干问题分析

 

1我国饮用水水质检测体系存在的问题

1.1饮用水水质检测中心分布不均

我国具有权威性的水质检测中心一般设置在省会城市、直辖市和经济特区,这些检测中心设备齐全,水质检测能力较强。据资料表明, 北京、上海和广州等发达城市的供水厂具备106项指标检测的能力;省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基本具备新标准40~80项水质指标的检测能力;地级市水质检测中心规模较小,一般可开展30~60项水质指标的检测;由于国家对县级市、县和农村的饮用水水质检测重视力度小,相应的水质检测中心数量少,检测能力有限,部分农村地区甚至没有水质检测中心。城镇水质检测中心分布不均的现状导致部分地区不能及时掌握水质变化信息,当出现突发污染事件时,不能及时采取措施保障饮用水水质安全。

1.2 饮用水水质检测采样点设置不合理

饮用水水质检测采样点主要用于监测从水源到用户各涉水环节的水质变化情况,为供水厂提供保障安全制水的根据,采样点的设置应遵循代表性、均匀性、便于采集的原则,一般应设置在水源取水口、水厂出厂水、二次供水点、管网末梢水、单位自备水、农村集中式供水及井水等处。然而,大部分城镇仅仅注重水源点和出厂水的水质检测,忽略了二次供水和管网末梢水的检测,甚至对单位自备水、农村集中式供水和水井水基本没有设置定期的检测采样点。这种对饮用水水质检测采样点设置的忽视,造成供水系统不能全面监测从水源到龙头各点的制水情况,不能及时准确反映水质污染的环节,致使用户安全饮水受到威胁。

1.3 “标准”未考虑水源地域差异

针对标准的实施,卫生部要求2015年在各省 (区、市) 和省会城市要实行全覆盖106 项指标。由于我国水源构成复杂,在全国范围内实施统一标准的要求有两点弊端,一方面对于水源严重污染地区,其污染物种类和数量远多于标准中的106项规定,即使在检测过程中,水质已达到标准要求,但仍可能存在106项指标以外的有毒有害污染物,不能准确反映水质污染情况;另一方面部分地区水源水质较好,污染物种类远少于标准106项指标,如果长期实施全面检测,会造成检测成本浪费。

1.4 缺乏先进检测仪器

标准中污染物指标数量由《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 5749—85)规定的35项增至106,这对检测仪器提出了更高的要求,由于部分指标在检测过程中需要采用先进仪器,但这类仪器大多购置价格昂贵且维护费用高,我国大部分水质检测中心无法配置, 致使该类水质指标无法检测,造成部分地区的水质检测中心不能及时准确掌握饮用水水质的污染情况。

2010年黑龙江省和安徽省疾控中心配置先进仪器数量情况为例(如表1所示),黑龙江省与安徽省分别拥有省级、市级疾控中心146家和78,其中两省疾控中心具备检测有机物功能的气相色谱质谱联用仪平均2;安徽省疾控中心配置液相色谱质谱联用仪1;黑龙江疾控中心配置具有检测微量元素、重金属功能的等离子体质谱仪1;可以检测放射性指标的低本底αβ放射性测定仪,两省均只配备4;检测贾第鞭毛虫、隐孢子虫仪器平均每省仅占有5~6台。

1.5 缺乏高级检测技术人才

我国水质检测中心的人员配置较不合理,普遍存在检测人员数量少和学历低的问题,尤其是三线城市以及村镇地区检测人员数量少的水质检测中心,仅能满足常规水质检测的需求,当遇到突发污染事件时,很难负担高强度多数据、快速准确的检测要求;检测人员技术水平有限的水质检测中心,非专业毕业或学历较低的检测人员占较大比例,这类人员不具备准确掌握精密仪器的使用方法和先进检测技术的水平,因此导致检测效率低、检测精度差等问题。

1 黑龙江和安徽两省疾控中心检测仪器配备情况

水质检测 

2 黑龙江和安徽两省检测人员学历和数量统计

水质检测 

2010年黑龙江省和安徽省疾控中心的检测人员配备情况为例(如表2所示) ,两省普遍缺乏检测人员,黑龙江146家疾控中心共有检测人员714,平均每个疾控中心的检测人员数量仅约为4;安徽省78家疾控中心共有检测人员456,平均每个疾控中心的检测人员数量仅约为5;两省疾控中心的检测人员学历以大中专为主,其次为本科学历检测人员,普遍缺乏硕士学历以及博士学历的检测人员,黑龙江疾控中心共有14名硕士学历的检测人员和2名博士学历的检测人员,分别占总人数1.96%0.28%;安徽疾控中心共有5名硕士学历的检测人员,仅占总人数的1.09%,而且全省无博士学历的检测人员。

1.6 缺乏有效的监督管理制度

我国各级水质检测中心职责不清,监督管理制度混乱,缺乏对部门权属以及相应责任分工的法律制度规定;部分水质检测中心与供水部门之间存在隶属关系, 或与城建公用部门的水质检测中心存在利益关系, 缺乏独立性,不符合《产品质量法》中关于从事产品质量检验、认证的社会中介机构必须依法设立,不得与行政机关和其他国家机关存在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益关系的要求,当出现供水水质不达标或者水源突发污染事件时, 由于存在隶属或利益关系,可能会导致水质数据不真实上报不及时、信息垄断等问题,直接威胁供水的安全性。

1.7 缺乏检测信息公开共享制度

我国针对水质检测中心的信息公开及共享方面缺乏相关的法律规定,供水系统每年提交的关于水质和水源的信息报告和年度总结报告,不能及时公布于众;并且,对于从源头到龙头的各涉水环节,没有统一的检测项目编码体系和评价体系,由于各水质检测中心之间缺乏有序的信息传递方法, 致使水质检测信息不能及时公开共享,出现水质检测信息滞后等问题,严重时甚至引起信息传输通道受阻,例如松花江污染事件,吉林省水质检测中心与黑龙江省水质检测中心彼此之间信息不共享,在污染物进入水体大面积扩散时,未能启动多个部门的水质预警系统,造成了巨大的损失。

2完善我国饮用水水质检测体系的建议

2.1分区域优化配置水质检测中心

(1) 根据行政区域合理设置检测中心数量和级别。根据水源类型相同且地区临近的原则合理设置区域水质检测中心数量和级别。针对省级水质检测中心,综合考虑水质污染程度和供水人口数, 确定水质检测中心数量, 级别需达到A,即具备检测标准中所有指标的能力;针对市级水质检测中心,数量的确定方法与省级水质检测中心数量的确定方法相同, 级别需达到B, 即具备检测管辖范围内已存在的和潜在的污染物的能力;针对村镇级水质检测中心, 考虑农村及一些偏僻地区交通不便,因此建议划分为独立检测区域,设置单独的水质检测中心,级别需达到C,即具备检测管辖范围内已存在的污染物的能力。按照行政区域设置水质检测中心的数量、检测能力、检测标准, 可便于优化管理。

(2) 根据水源水质差异设置检测中心重点污染物检测名单。合理优化检测项目:根据水源特征划分污染区域,制定各污染区域的重点检测污染物名单,并针对名单内容为区域内的检测中心配置检测设备。合理优化检测频率:根据水源水质污染程度,合理优化检测频率, 对污染较严重区域, 增加污染物检测次数, 并定期向省级检测中心送样,及时进行数据分析和比对,动态调整检测污染物的种类和频率,达到及时跟踪、有效监控预警的目的。合理优化水质检测项目和频率,使区域检测目标明确,检测工作有针对性,节省了长期进行106项指标全分析时所需的仪器使用和维护费用。

2.2 提高水质检测技术水平

(1) 优化设置水样采集点。根据水样采集应具备代表性、均匀性、便于采集的原则,针对所有涉水环节,在水源取水口、水厂出水口、二次供水点、管网末梢及农村集中式供水点等区域设置采样点,考虑水质污染程度确定采样点的数量,明确规定各采样点的编号和责任单位。优化设置水样采集点有利于掌握水质变化情况,便于及时处理突发污染事件。

(2) 改善现有传统检测技术。根据水质检测技术应精度高、耗时短以及成本低的原则,引进国外先进水质检测技术,改善现有落后水质检测技术。例如我国目前普遍采用平板计数法测定细菌总数,而采用分子探数技术检测法培养时间短,适用对象广泛,计数结果更为准确,而且操作更加方便灵活, 可以弥补国内平板计数法耗时长,易受环境影响的短板。

(3) 利用污染物组群技术提高检测效率。污染物组群技术是通过将物理结构和化学成分相似、检测方法和处理技术相同、出现频率较高且具有同现性的污染物进行归类,通过检测基准污染物浓度计算组群污染物综合浓度,以综合浓度限值代替原标准中单一污染物浓度限值进行水质安全性评估,这种方法无需对每个污染物逐一检测,并且考虑到污染物之间的毒性叠加,对水质安全提出更高的标准,既可以降低检测工作量、节省检测费用,同时又提高检测效率。

2.3 优化配置水质检测仪器

(1) 淘汰落后检测仪器,增设高精度检测仪器。各检测中心按照所在地区等级和水质污染特征的需求配备相应的先进检测设备种类和数量,即可购置国外先进检测仪器,例如:多功能快速检测仪器,这类仪器具有一机多用的特点,能够快速、高效、精准地同时检测多种污染物,适合应急检测的需求;也可以自主研发水质检测仪器,改进现有仪器性能,提高精度, 使仪器稳定性更好,操作性更加灵活。

(2) 完善仪器设备管理维修制度:建立检测仪器管理数据库,将仪器类别、型号、功能、所属部门、管理人员等信息进行统一编排,设置于网络平台,便于资源共享和优化管理;对高精度大型设备或维护要求高的设备,实行专机专人负责制,责任者负有维修保养的职责, 加强清洁、润滑、紧固等日常维护,使仪器使用寿命得以延长;设备供应厂商技术人员应定期进行专项维护保养,校核仪器准确度,保证数据的精确性。

2.4 优化分配水质检测人员

(1) 根据水质检测中心等级,合理配置检测人员数量:考虑省级、市级、县级水质检测中心的规模以及水质检测的日工作量,按照各级水质检测中心的需求,建立水质检测人员数量要求的标准线。鼓励水质检测人员到偏远地区及村镇就业,改善一线城市技术人才饱和、偏远地区技术人员匮乏的现状,使各地区检测人员数量得到均衡发展。根据区域污染等级和重点污染物类型,设置不同专业检测人员的数量,例如有机物污染较严重地区的水质检测中心,应增加气相色谱、液相色谱检测人员的数量。

(2) 加强水质检测人员的培训。扩大水质检测相关专业的本、硕、博招生数量,提高检测人员的综合素质和知识储备,使检测人员具备独立处理突发污染事件的能力;实行检测人员上岗培训制度,从事水质检验的技术人员必须经过培训并取得上岗证,并定期进行考核;选派有能力的检测人员进行国内外检测技术交流,对检测技术进行深入研究,实行不同检测方法的轮转学习,力求全面掌握各种检测方法的操作和原理,以便在实际针对不同水质时,能够具备综合判断能力,合理选取最优检测方法。

2.5 建立监督管理制度

(1) 建立水质检测中心的监督制度。建设(城市供水)主管部门建立监督制度,定期对各水质检测中心实施监督检查,有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或者阻挠,被检查的水质检测中心应当接受监督检查,并提供工作方便,如实反映情况,提供必要的资料,检查机关应当为被检查的单位保守技术秘密和业务秘密。

(2) 建立水质检测中心的管理制度。各级水质检测中心制定相应的管理制度,建议废置非独立检测中心,废置前,应实行该非独立检测中心与同区域上级检测中心管理相结合的管理体制。

(3) 建立水质检测中心的惩罚制度。各水质检测中心应定期、如实上报数据,对于信息滞后,瞒报误报数据的情况,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或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6 建立信息公开共享制度

(1) 建立水质检测信息公开制度。各级水质检测中心针对水源水、出厂水、管网水和管网末梢水建立水质分析报表制度。各水质检测中心将水质检测资料以周报月报、年报形式进行公开,水质分析表中包括每天各采样点检测到的污染物种类和污染物浓度;建立水质分析报表制度,有利于信息公开,避免用户饮用不安全水。

(2) 建立水质检测信息共享制度。国家有关部门应组织各级水质检测中心建立从源头到龙头的各涉水环节水质检测网络,针对不同水源、地区水质变化的监控情况进行信息共享;各省市针对各地区的重点检测污染物名单、检测方法、检测设备的数量和型号、检测人员的数量和学历、水质检测分析报表建立水质检测资料数据库,方便各单位在网络上及时沟通,资源共享。

3结语

根据我国目前饮用水水质检测存在的相关问题,提出分区域优化配置水质检测中心、提高水质检测技术水平、优化配置水质检测仪器和检测人员、建立监督管理制度以及信息公开共享制度等建议,以求逐步完善我国饮用水水质检测体系,为《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的有效实施提供技术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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